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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
2007-09-04 15:56  文章来源:原创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

为了认真落实国家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进一步加强我县酒类流通管理,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,维护酒类商品生产者、经营者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确保广大群人民饮酒安全,特通告如下:
一、凡在大荔县境内从事酒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,在取得营业执照后,应主动县商贸办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登记。
  二、所有酒类经营者要严格按照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进行依法备案登记,凡未按备案和未按酒类流通溯源制度经营的企业、个人,将严格按照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进行处罚。
  三、酒类供货方(批发商)必须给售货方(商店、餐饮业、酒吧、娱乐场所)开据酒类商品随附单、单随货走、单货相符。
  四、酒类零售经营户、餐饮业户、娱乐场所在接到酒类商品供货方提供的酒类商品时,必须索要酒类商品随附单。
  五、禁止批发、零售、储运以下商品:(1)使用非食用酒类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;(2)伪造、篡改生产厂名、厂址、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;(3)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。(4)掺杂使假、以次充好、以假充真、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;(5)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。
  六、县商贸待业管理办公室酒管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对辖区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。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,严厉打击和取缔经营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,经查发现,严格按照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。同时希望社会各届关心支持酒类管理工作,酒类广大消费者,如发现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及时举报。举报电话;3256143
  特此通告
  联系人: 董庭才 白雄华 电话:13992397180

                      大荔县商贸行业管理办公室
二00七年八月三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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